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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工智能新業態產業合規淺探
2025/7/28 7:54:00 來源:財訊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當前,人工智能已成為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正在推動各類業態的企業服務全面邁向智能化。當前,人工智能已成為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正在推動各類業態的企業服務全面邁向智能化。人工智能成為大國科技競爭的重點,總書記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領這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戰略性技術,是年輕的事業。目前圍繞新技術的新業態與生態圈正逐漸形成,與此同時,技術創新與業態創新將挑戰法律規范,人工智能發展伴生的合規問題將層出不窮。從國家人工智能的治理思路和規制框架來看,我國針對網絡、信息、數據等領域的基本法已確立,針對人工智能發展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的思路,主要從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算法、內容管理等維度為企業應用人工智能設定了法定義務,同時也為企業的數據要素確權、流通創設了法律依據,并與散落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等相關規定、規則、準則及標準共同構成了中國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一是數據合規。人工智能對海量數據存有深度依賴,不合規的收集和處理行為存在隱私權侵權、泄漏商業秘密、涉國家安全重要數據等風險。《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民法典》等法規相繼出臺,明確了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手段。在數據確權與交易領域,有關數據要素的產權、流通、定價、核算等政策路徑正在鋪設,《中國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構建了數據基礎制度。
二是知識產權合規。目前的法律爭議焦點在人工智能能否成為其自身衍生物作品作者的爭論、人工智能技術產物是否應授予專利權、人工智能采集第三方數據用于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爭論。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按照《專利法》規定,專利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專利權所有人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社團組織。我國司法實踐傾向于不承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在人工智能系統運行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侵權、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權侵權等領域出現新型爭議。
三是算法合規。算法本質上可被定義為一種有限、確定、有效的現實世界數字化、模擬化的工具。在利用算法進行自動化決策的應用各環節都會涉及算法合規問題,而算法層面的技術黑箱容易導致透明度缺失與算法歧視等問題,因此需要在算法的價值導向上要求其符合科技倫理。我國對算法的監管散見于《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等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之中。針對算法的專項監管出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出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等提出要求。此外《新一代人工智能倫理規范》《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等規定進一步明確將倫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四是內容合規。《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構成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基礎。在專項治理方面,《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國內已有首例判決認定平臺對內容管理的算法判定負有適度解釋和說明義務。
五是人工智能產品民事侵權責任。隨著自動駕駛、無人機、人形機器人等人工智能實體的研發,人工智能實體侵權必須承擔何等民事責任具有理論上的探討空間。《產品質量法》對產品適用無過錯責任進行了明確,《民法典》對產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明確了相關義務和責任分配。未來針對人工智能產品的不同級別進行法律風險與責任的劃分,并針對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進行監管,需要更多研討。
人工智能與垂直領域的業態深度融合,如何實現合規發展,是律師行業的新命題。作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推動者,年輕律師可以主動適應新需求新變化,結合所服務的行業、企業特定經驗,通過公眾參與渠道,為人工智能領域課題研究提供案例,為政策與標準制定提供建議,為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實施、行業和企業合規發展提供高質量專業法律服務。
(作者:李燕,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顧問、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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