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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給開發商拿地戴上“緊箍咒”
2016/8/1 10:23:12 來源:新華社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新華社合肥7月31日專電(記者姜剛)單宗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閑置土地滿兩年無償收回,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等未處置前不能再拿新地…&新華社合肥7月31日專電(記者姜剛)單宗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閑置土地滿兩年無償收回,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等未處置前不能再拿新地……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近日出臺多項舉措,旨在規范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行為。
根據安徽省近日出臺的《安徽省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管理辦法》,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并納入全省縣級以上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工業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國家規定可以協議出讓外,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該辦法規定,依法取得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和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未按照約定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且經催交仍不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要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記者了解到,單宗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價款的50%,分期繳納的余款1年內繳清,特殊項目(不含房地產項目)用地經批準最長不超過2年繳清。依照約定付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約定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不得以任何方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土地出讓價款。
閑置土地也將被戴上“緊箍咒”。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工,構成土地閑置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繳納土地閑置費。閑置土地滿兩年的,經批準后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此外,安徽省還提出,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為,在未處置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暫不受理其新的建設用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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