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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院判玖富系信息中介僅提供信息服務 出借人應法訴實際借款人
2023/12/20 14:58:43 來源:財訊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從法律層面而言,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實際借取款項并承諾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的主體。從法律層面而言,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實際借取款項并承諾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的主體。因此,法院在立案審查民間借貸類案件時,最重要的就是審查“債”是否真實成立。原告必須能夠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實際借貸關系,方可主張相應債權。日前,甘肅高級法院在審理出借人周某訴玖富普惠、玖富數科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時,便認定雙方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非民間借貸關系,平臺無還款責任,并最終駁回了出借人的再審申請。

案件審理時,甘肅省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P2P網貸行業清退以來,此類案件已不少見。依法合規經營的平臺,其與出借人之間僅構成信息中介服務合同關系,并不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此,若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要求平臺承擔還款責任,通常難以得到法院支持。而借款人作為實際收款方,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目前的問題,是真正逃廢債的借款人開心,出借人應轉而訴訟真正逾期借款人,維護誠信社會,維護合法權益,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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