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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讓分時共享更有意義
2021/12/8 10:49:1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餐飲從業者是否可以分時共享店鋪的話題引起了廣泛關注。自共享發展理念提出以來,我國分時共享經濟蓬勃發展,滲入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北京為例,在很多街頭巷尾,有一些近日,餐飲從業者是否可以分時共享店鋪的話題引起了廣泛關注。
自共享發展理念提出以來,我國分時共享經濟蓬勃發展,滲入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北京為例,在很多街頭巷尾,有一些餐飲店會被分時段租給不同的外地務工者。他們分別經營不同的餐飲服務內容,例如早餐包子鋪、午餐快餐、晚餐燒烤等。
分時共享模式主要有如下特征:首先,具有“分時性”,分時共享模式通常按使用資源的時長計費,實踐中以分鐘數計費最為典型;其次,具有流轉快速性,分時共享模式之下,資源使用者使用資源的時長較短,資源的流轉速度較快,同一天內可以在多個使用者之間相互流轉;最后,具有使用高頻性,分時共享模式覆蓋廣泛且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高效、便捷等特性提高了采用分時共享模式的共享經濟產品的使用頻率。當然,分時租賃模式也同時具有共享經濟以信任為基礎、資源利用率高等特征。
這種分時段出租店面的經營方式在業內很普遍,既可以減少經濟成本,又可快速投入運營,疫情影響之下,這種情況成為不少餐館的“續命”良方。不過從現有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方面來看,這樣的運營方式雖然降低了成本,但很可能違反“一地一證”的有關規定,且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處境比較尷尬。
具體來說,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分別從事三餐經營的經營者“共用”同一、不可分割的經營場所,甚至“共用”同一營業執照,違反食品生產經營“一地一證”原則。
所以,對于這種模式的違法風險,是應該嚴格根據現行法律處罰,還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細則將其規范?
筆者認為,后者更有意義,也符合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需求,保護市場主體。應當將對分時共享店鋪的經營監管細則更加細化地融入食品安全的法規中。
同時,可以建立“不信任分時共享店鋪”清單制度,根據分時共享店鋪損害承租方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設定觀察名單、警告名單、危險名單;對問題嚴重的,應當嚴格處罰,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分時共享店鋪對承租方或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也應適時地不斷健全,以更好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同時,也需要對從業者進行更多宣傳教育,正確引導其規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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